周延礼:充分拥抱数字技术提升服务效率,保持审慎态度直面风控新挑战

当数字经济成为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词汇,有人不禁要问,数字技术加持之下,实体企业...

  助力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活水”的灌与管

  周延礼委员:充分拥抱数字技术提升服务效率,保持审慎态度直面风控新挑战

  《人民政协报》(2022年03月29日 第 6 版)

  当数字经济成为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词汇,有人不禁要问,数字技术加持之下,实体企业插上了数智翅膀,一向被称为经济“活水”的金融业,又该如何更好拥抱数字技术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围绕这一题目,一起来听听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的观点。

  精准服务与精准风控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005年的2.6万亿元,上升到2020年的39.2万亿元。2020年,中国的数字经济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例已达38.6%,位于全球第二。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占我国GDP比例会超过50%。目前,我国数据生产规模仅次于美国。2020年我国数字产业化规模为7.5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比重为19.1%;产业数字化规模31.7%,其中服务业数字经济占比最高,达到40.7%。产业数字化赋能实体经济作用进一步显现,这些指标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都处于领先。可以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推动力。”谈及此话题,周延礼显然“很有数”。

  在他看来,当前,数字技术已成为推动金融发展的新动能:从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看,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服务,提升了传统的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同时降低了其经营成本。

  而从数字技术发展的角度看,数据空间要完善的是数据生态系统,这里既要有标准、规则和制度,更要促进这些制度要求与技术形成合力,共同实现数据确权、隐私保护和明确数据资产价值权属,更要保障数据安全,因为数据安全是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本制度,并明确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安全法得以实施,是我国在数据领域基础性法律的重大成果,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安全管理和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和约束,此举也必将进一步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为数字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对此,周延礼这样表示。他同时强调,金融业在拥抱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应保持审慎态度,贯彻落实好数据安全法,切实关注科技运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科技监管等方面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第一,金融保险业要关注数据安全与用户隐私保护问题。大数据时代,金融保险业的数据搜集能力空前提高,数据体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但在大数据驱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可能会侵犯到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比如在医疗保险领域,聚集着大量与用户身体状况、健康或疾病、行为习惯、生存环境相关的隐私数据。我们要防止一些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甚至盗卖这些数据。从这个角度看,数据立法是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而当前市场迫切需要明确的反而是一系列机制,让数据流转、价格形成变得有章可循、公平合理,并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

  第二,金融保险业要高度警惕网络安全风险,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使得金融服务对网络的依赖性大大提升,而相对于传统风险,网络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因而突发性网络安全事件对金融机构的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金融保险机构要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

  “这里,我想专门谈一下网络安全保险,这个险种将用来保障各种网络攻击、管理不到位、软硬件故障等给企业营业带来的损失,是主动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目前,国内市场在售网络安全保险产品超过50款。未来,网络安全保险会逐步将数字货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声誉损失等纳入保障范围,随着对企业数字资产价值评估手段的进步,数字资产也会在将来得到更好的保障。”周延礼表示。

  数字金融亟待有效监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谈及此,周延礼认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企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加强平台企业金融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认为,对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管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三是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周延礼表示,目前,网络平台企业正积极对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深入有序落实整改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业务、推动小贷和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展业、规范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金融管理部门要持续督促网络平台稳妥有序抓好整改,并将适时对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或顶风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平台企业要继续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整改彻底到位。

  围绕如何规范发展数字经济问题,周延礼有五个具体建议。

  第一,有必要在区分数据与信息上深入研究,探索和实践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路径,搭建数据行权平台与应用。

  第二,建议按照分级分类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加强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对网络安全企业的信贷支持,做好网络安全保险方案的谋划,为保护数据安全可控与流通,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

  第三,统筹做好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激发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解决数据资产化的产权保护作用,在虚拟数据中心技术解决分布式数据融合问题,形成广域的动态的数据链接与数据价值发现。

  第四,要加大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聚焦数据安全、数据溯源,加大技术投入,鼓励技术团队研发。我们要高度重视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

  第五,要加强数据真实性的监管。要严厉查处数据造假,数据不完整性、零散性数据治理、数据的可靠性、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检验技术不成熟、标准不明确,数据难以标准化流动弱项。甚至制度标准制定了,没有跟踪检查。加大对于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过度索取权限等乱象的监管,严格查处数据都被大公司垄断管控现象,杜绝大型数据处理透明度低、平台数据高收益低成本,算法合谋等事件发生,切实保护数据相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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