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开放升级 三类外方股东可入股外资险企

中国银保监会19日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可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增加至三类。

  中国银保监会19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可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增加至三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注重加强风险管控,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外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

  《实施细则》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负责人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保持制度一致性,官方此次还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前述负责人表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欢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参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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