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疑难点

地理标志—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别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别规范不同于产品商标...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疑难点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的疑难点概要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产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是用来标识产品、服务来历于商标注册人,直接指向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依据《商标法》第三条规矩:“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产品或许服务具有监督才能的安排所操控,而由该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运用于其产品或许服务,用以证明该产品或许服务的原产地、质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许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矩:“地理标志,是指标明某产品来历于某区域,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许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许人文因素所决议的标志。”由此可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用以标识产品的原产地以及该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特定质量、信誉等,其指向的是产品原产地、质量等。此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与产品商标、服务商标专用权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供给的产品上运用该证明商标,而只能允许其他人运用该证明商标,其权力不以禁止形成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的混杂误认为内容,而以保有、办理、保持证明商标为核心。
      地理标志—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别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别规范不同于产品商标、服务商标的侵权判别规范,有其特殊性。即,不能单纯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简单导致相关大众对产品来历产生混杂作为判别规范,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简单导致相关大众对产品的原产地等特定质量产生误认作为判别规范。
      地理标志—3、操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安排,如行业协会,其会员名单外的商家如未取得安排答应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矩:“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矩:“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产品契合运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可以要求运用该证明商标,操控该证明商标的安排应当允许。”因此会员名单外的商家,如要求运用该证明商标,应按该商标的运用办理规矩向注册人提出运用的请求,操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安排应当允许,未取得答应则构成侵权。但如商家仅在产品链接标题中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名+产品名称”,未在网页详情及产品包装上运用商标,且该行为仅为描述性运用,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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