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的实质性要素与维护方式分析{下}

商标法中最先规则了地理标志,并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界说:“本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明某产品来历...
      二、现行维护方式的局限性。从方式上看,我国的地理标志既可以取得商标法的维护,也可以依部分规章取得相关行政部分的维护,还可以依反不合理竞争法取得维护,可谓是博采众家之长。但地理标志维护的政出多门不只在理论上是无法自洽的,并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各个部分之间缺少足够有用的和谐沟通机制,在地理标志的授权和维护方面的各行其是,不只破坏了地理标志的专有性,一起也易使相关大众关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发生质疑。行政机关基于不同行政办理目标,在各自不同的行政职权规模内,为地理标志所能供给的维护必定是有限且片面的。这是行政部分分工所致的天然缺陷且是行政机关无法自行解决的。 如前所述,我国地理标志的维护工作首要是由商标局、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承当的。尽管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地理标志的办理和维护职能归于国家商场监督办理局,可是相关法规并未进行修订,地理标志的维护方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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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法方式:商标法中最先规则了地理标志,并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界说:“本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明某产品来历于某区域,该产品的特定质量、诺言或许其他特征,首要由该区域的天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商标法实施法令中规则“地理标志,可以按照商标法和本法令的规则,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请求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理办法》规则“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请求书件中阐明:产品的特定质量、诺言或其他特征;该产品的特定质量、诺言或许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明的区域的天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明的区域的规模。” 
     纵观前述规则的内容,商标局是经过对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办理为地理标志供给维护的。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请求人应为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排除了企业或个人请求地理标志的或许;而如果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则不再对请求人的身份进行限制,转而变成对请求人质量监督才能的要求。[3]这种方式在为地理标志维护供给了更多或许性的一起,也凸显了商标局主导下地理标志维护准则的局限性。在集体商标方式下,不只集体安排成员可以运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安排之外的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契合条件的同样可以运用该地理标志。[4]一方面,这种方式有悖于商标权的专用特点,损害了相关主体请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活跃性;另一方面,作为地理标志维护产品实践出产运营者的天然人、法人须一起具有集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成员身份方能运用该地理标志,相当于对地理标志产品运营主体的强制性“收编”,是对运营主体自主毅力的逼迫。而在证明商标方式下,强调请求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才能当然无可厚非,可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并非仅仅体现为特定质量,还包含产品的特定诺言和其它特征。商标局主导下的地理标志维护无意也无法针对地理标志产品所有必要的实质性要素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其不周延性可见一斑。
      2、专项维护方式。依据2005年质检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规则》,地理标志的授权需要经过方式检查、布告、异议、技能检查以及同意等程序。其中方式检查、布告、异议和同意并不触及地理标志授权的实质性要素,只要技能检查才是地理标志授权的关键。在一般含义上,技能检查的成果只可以标明产品的技能特征,并不足以证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更不可以阐明地理标志产品的闻名性。尽管该规则要求在地理标志证明材猜中对产品的闻名度进行阐明,可是并未对闻名度的内在做进一步的阐释和阐明也未对闻名度的检查设定指标。所谓阐明的要求,终究一般便是请求人的自说自话罢了。
      《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规则》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请求机构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请求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分意见。”由此可见,质检总局办理下的地理标志维护具有非常激烈的行政主导色彩。这不只与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私权特点相悖,并且也不利于地理标志的推行与普及。当地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维护领域内的深度介入还有构成事实上的行政独占的风险,关于地理标志的维护无益且有害。
      3、存案挂号方式。农业部主导下的地理标志办理体现出与前两种方式彻底不同的特点。首要,在维护对象方面,将地理标志产品的规模限制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办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历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取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次,在挂号效能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办理办法》无意颁发请求者以独占性的标志专用权,而是经过农产品地理标志挂号办理准则,鼓励具有相应才能的农人专业合作经济安排、行业协会等,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出产和出售进行监督和指导。终究,在权力的独占性方面请求人终究取得的不是地理标志运用权,而是运用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控权。对地理标志的运用人持开放性的态度,凡契合要求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出产运营者均可免费运用该标志。      综上所述,农业部所谓的地理标志维护与其说是一种权力维护,不如说是行政机关主导下的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控办法。针对地理标志这一相同客体,各个不同方式之间在维护意图、维护手段以及维护作用方面可谓大相径庭。实践中各部分颁发的地理标志之间频发的抵触和纠纷,体现了关于地理标志维护准则进行整合的必要性。      三、结论: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标志维护准则的根底,地理标志产品的实质性要素是地理标志维护的前置要件,地理标志维护准则的目标便是承认并维护具有这些实质性要素的产品免受假冒与混杂。现阶段,我国地理标志的维护可谓是政出多门,且立法层级较低,除《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法令》中略有提及外,地理标志的维护首要是经过行政法规以及部分法规的方式完成的。因而,我国地理标志的维护不可避免地体现出行政主导的态势,地理标志的私权特点则体现不足。[5]此外因为缺少关于地理标志产品实质性要素的一致,各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维护方面各行其是,各自独立检查并授权,以至于在实践中各部分颁发的地理标志权相互之间的抵触频发。因而主张经过专门法的方式在理论上和法律效能上统合地理标志维护系统,建立起全面且逻辑自洽地理标志维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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