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旅局: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1〕196号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局属各单位,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北京网络文化协会、首都剧院联盟,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廓清本市演出行业风气,严格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的监管,强化对演艺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违法失德失范现象,构建首都文艺演出领域良好生态,推动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演出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演出主体从业行为

  (一)演艺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政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讲合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水平以及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见贤思齐,以德为先,摒弃“流量至上”思想,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要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主体资质管理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要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强化自身建设,促进演艺人员提升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水平;要严格演员背景审核及选用,禁止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及言行违法失德失范人员;要加强演员兼职管理,摸清底数、掌握去向,规范审批公职演员在所属单位外开展个人商业活动,规范演艺明星建立演艺公司、设立工作室(坊)、为金融产品和游戏产品广告代言等商业行为的管理。

  (四)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需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或相关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要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要提升演出经纪管理能力,遵纪守法、自觉履责尽责,既要维护签约演员合法权益又要承担其管理责任,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水平、正确审美等作为签约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要定期组织签约演员参加教育培训,提升签约演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治意识、道德修养,增强签约演员肩负的审美和价值观导向社会责任意识。要建立自查整改工作制度,主动查找签约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签约演员及时改正,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失范演员,应当及时终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演出经纪人要加强对签约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要加强对签约演艺明星粉丝应援行为的管理和正面引导,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要督促签约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

  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签约、推广的演员违法失德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应依法承担责任。

  (六)要落实《北京市失德艺人管理办法》,建立艺人组织化管理体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行业尤其是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的细化管理。

  (七)要加强管理,落实营业性演出演员粉丝社群管理、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管理、文艺演出直播管理、营业性演出演艺明星金融产品和游戏产品代言管理等监管规则。

  二、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八)要严格演出内容审查。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演出内容审查,强化演出创作规划与把关,杜绝违规内容,抵制低俗倾向,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坚决制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内容进入演出舞台;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失范演员。

  (九)演出举办单位要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

  (十)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合规手册要求,落实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重点监管和约谈机制,采取双随机检查监管、重点监管、联合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落实网络文艺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要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发现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票务经营单位利用违法失德失范艺人进行市场炒作、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要依法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需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演出举办单位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十一)北京演出行业协会、首都剧院联盟等演艺领域重点行业组织要建立行业职业道德委员会,完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演出经纪人和签约演员等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积极开展对违法失德失范演员的道德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要研究推出《北京演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并向演出从业者发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倡议书。

  (十二)北京网络文化协会要积极贯彻落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为网络表演者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在艺人经纪、粉丝引导、演出内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提高经纪人员业务能力和经纪服务质量。要成立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短视频)经纪机构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短视频)经纪行业自律倡议书》。

  四、加强教育培训引导

  (十三)要建立常态化、分类别培训机制。各区文旅局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轮训培训,其中思想政治内容培训课时不少于30%,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增强演出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其明是非、知敬畏,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十四)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发挥榜样力量,加大对“七一勋章”、“两优一先”获得者等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的宣传力度;要规范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品德考评作为重要参考指标;要坚持崇德尚艺的用人导向,改进文艺表演团体(文艺院团)人员聘用管理,强化聘用合同、工作协议等刚性约束;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演出以人民为中心、演出服务人民、寓教于乐的良好环境与风气。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12日

参与评论


最新评论